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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合规改革发展提供实体法支撑——“企业(2)

来源:理论与改革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05-13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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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认为,行政法在企业合规中应有三大适用领域:第一,静态监管领域。企业在正常发展、日常经营过程

(检察日报)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认为,行政法在企业合规中应有三大适用领域:第一,静态监管领域。企业在正常发展、日常经营过程中合规职责的履行,很大程度上要以行政法作为基本依据;第二,对于企业违反行政法,但尚未达到犯罪的,需在行政法的语境中作合规处理;第三,有效合规计划的制定、实施、监管、验收、评估或合规后的责任承担都要以行政法律为依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从程序启动角度提出,要注重多机关共同办理案件、形成联合办案小组,建立合规联席听证制度。在合规考察方面,建议明确合规考察的评判标准,行刑机关联合建立合规标准,强调犯罪风险点的预防,并建议第三方监管只适用于企业规模大、企业犯罪严重、企业合规基础较差等合规整改难度较大的企业。在处理结果方面,注重合规对企业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减免方面的协调、统一,形成合规结果互认的制度。

就未来合规改革的完善措施与相关立法修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以如何处理企业自治与社会治理、国家治理的关系等立法争议问题为基础,提出刑事诉讼法领域有大、中、小三种引入合规的立法方案,并认为综合立法时机、立法争议问题、立法的模式选择三方面原因,建议刑法与刑诉法最好同时修改,但若考量起诉便宜主义,可先在刑诉法中引入合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认为,有必要在组织体责任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第30条进行深入理解,并将第31条修改为:“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在单位制定有妥当的防止该犯罪发生的合规制度,并认真实施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单位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合规义务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将企业履行合规义务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

围绕有效合规计划的建构方法,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提出,企业刑事合规以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为基本内涵,以降低刑事犯罪风险为基础功能,并强调要注重对于数据安全基本风险的防范,从企业整体数据安全的防护管理、企业收集个人数据、企业个人数据控制权的保障、企业数据泄露防控、第三方数据处理的合规、企业数据安全应急管理六个方面建立网络数据安全刑事合规的体系。

行刑衔接关系到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立与实施,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行刑衔接问题既是合规改革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5月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主办的“企业合规改革视野下刑事实体法的修改与完善”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来自检察机关、部分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围绕“企业合规改革与单位刑事责任论的重构”“企业合规改革中刑事法与行政法的衔接”“有效合规体系的建构与考察”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文章来源:《理论与改革》 网址: http://www.llyggzz.cn/zonghexinwen/2022/0513/10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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